日志正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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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院判例: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“不正当手段” 在“一得阁墨汁”商业秘密侵权案中,最高人民法院认为,当事人基于其工作职责完全具备掌握商业秘密信息的可能和条件,为他人生产与该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产品,且不能举证证明该产品系独立研发,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日常生活经验,可以推定该当事人非法披露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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